法官故意不认可证据解决方法如下:
1、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官确认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如果法官不认可证据,而证据足以被证实,可依法进行追究;
3、如果法官故意,只能按程序,向检察部门举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诉讼事实认定的方法主要如下:
1、依据证据直接认定案件事实;
2、依据现有证据推导出相关案件事实;
3、法官运用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
4、依据常理、公知认定案件事实。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可以被法院认可吗
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可以被法院认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录音作为法庭证据,有以下限制:
(一)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二)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三)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四)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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