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1、分公司名称核准;
2、办理营业执照;
3、刻章;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分公司所需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2、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3、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4、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
5、总公司章程;
6、总公司股东会决议;
7、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9、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照片;
10、其它所需材料。
三、法律依据
《中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四、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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