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证据收集需要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时间:2023-07-04 15:35:33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家庭暴力证据收集有:

1、当发生家庭暴力时,立即报警,并在报警记录中说明报警原因和家庭暴力过程。如果去派出所记录,也会详细说明家庭暴力过程;也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伤害鉴定,检查伤害严重程度;

2、及时就医,并在就医记录中说明受伤原因;

3、拍摄录音录像,记录家暴过程;

4、对方事后请求原谅的,要求写保证书,让对方承认家庭暴力;

5、申请物业管理、保安、邻居、村委会、居委会协调,也可以申请出庭作证;

6、如果因家庭暴力而受到精神伤害,寻找心理咨询师或医院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以上是一些固定家庭暴力证据的方法。

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范围有哪些

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的范畴包括:

(1)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殴打、漫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对子女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3)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

(5)有亲密关系的男女间的暴力行为,如同居关系、恋人关系等,也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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