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患者只需证明在医疗机构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和产生了损害结果就可以,至于“医疗服务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倒置给医疗方来举证证明。如果医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补充:
患者须证明其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关。病历是医疗纠纷中最核心的证据,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行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生医疗纠纷,如果不尽快封存、复制病历,那么医院有可能更改、隐匿、伪造病历。复制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需附带任何条件。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例如,患者应保留好有关挂号单、收据,主动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来证明其确实在该院就诊过,这些资料主要包括门诊病历、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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