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进行办理。
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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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进行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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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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