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06 19:34:37 3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围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之辩,其核心就是为了使环境权保护获得可诉性,不应恪守传统诉讼法理论“无直接利害关系便无诉权”的要求,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任何组织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则已经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这条规定中的“控告权”因为无法在我国诉讼法体系中得以认定,从而使得其沦为“宣告的权利”,而非直接的诉权。而诉权是诉讼的起点,只有明确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才能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按照环境侵权的种类,我们可以将环境侵权诉讼界定为三类:一是环境民众之诉,即起诉人与环境公益受害无直接利害关系,为避免出现案例一那种“环境公益受害无从救济与民众投诉无门之尴尬境地”,以法律授权这些个人或组织代表公众提起民众之诉;二是环境受害人之诉,一方面原告是环境侵害的直接受害人,另一方面这一侵害行为又同时损害或威胁到环境公共利益,这时法律允许受害人提出包含私益和公益两方面内容的复合型诉讼;三是环保机关或环保组织之诉,这在某些特别法如《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已经得到确认,但《民诉法》并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

二、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因环境污染而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其他权益而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二是因生态破坏侵犯他人财产权应负的民事责任;三是因其他侵犯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所应负担的民事责任。我国相关立法则主要规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第一个表现形式即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法第87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1条规定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环境污染的建议有哪些

作为每一个家庭,对社会发展及人类进步起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是我们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支柱。因此,我们更应该提高家庭的综合素质,切实了解节能环保的现实意义和重大作用,将每个家庭成员组织起来,牢牢抱成一团,从生活的方方面面着手去认识,去改进,将节能环保的主题落到实处。

(一)把白炽灯改成第四代LED绿色光源,在同样的亮度下,其耗电量只是白炽灯的十分之一,但寿命却是白炽灯的50倍。

(二)要选用无氯绿色环保家电和太阳能家电系列,比如:使用太阳能发电器、太阳灶、太阳能灯、太阳能帽、太阳能手电筒、太阳能干燥器、太阳能热水器、地板采暖系统等,既节能环保,又安全方便,既为国家的节能环保工作做出贡献,又使家庭引导了绿色生尚生活新潮流。

(三)选购空调时要考虑最适合房间大小的匹数。而且夏季空调温度设定在26-28℃。

(四)冰箱内贮存食物不宜过满,冰箱内食品之间及食品与箱壁之间应留有100mm以上的空隙。这比紧贴墙面每天可以节能20%。

(五)洗衣机的耗电量取决于使用时间的长短,一般合成纤维和毛丝织物洗涤3~4分钟,棉麻织物洗涤6~8分钟,极脏的衣物洗涤10~12分钟。

(六)电视机不要开得很亮,音量也不宜过大,因为每增加1瓦音频功率,就要增加3~4瓦电功耗。

(七)使用电饭锅最好提前淘米,用温水或热水煮饭,这样可以节电30%。

(八)电饭锅用后立即拔下插头,当锅内温度下降到70摄氏度以下时,它会断断续续地自动通电,既费电又会缩短使用寿命。

(九)普通玻璃窗只要贴上一层特殊节能膜,室内温度起码降3℃,如果阳光更加猛烈,温差会进一步拉大,节能效果更加明显。据介绍,采用这种节能膜后,不仅能过滤紫外线,节能效果达到30%,而且使用期限长达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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