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犯什么罪的刑事拘留期间家属都不能够探望,能够探望的只有等犯罪分子已经定罪之后,按照规定进行探望。
《监狱法》
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
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
一、探监须符合哪些条件?
1、主体条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2、证件条件。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一)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二)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3、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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