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对某基层法院以来判处的抢劫案件进行了调研,通过对其中176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般情节的抢劫犯罪,即在刑法第263条规定的第一档次量刑幅度3—10年(不含10年)范围判处的114人,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3—4年的有34人,占该档次量刑人数的29.8%;被判处有期徒刑5—6年的有51人,占44.7%;被判处有期徒刑7—9年的有29人,占25.4%。调研中发现,尽管个案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总体上也注意了量刑相对平衡,但部分犯罪情节相近的被告人所受到的刑罚惩罚程度却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差别还较大。
比如,同样是抢劫作案一起,被告人都不具有法定从轻、从重情节,有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千元;有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罚金1千元;有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千元,其中存在的量刑差异显而易见,尤其是在主刑不同的情况下,罚金刑的数额却没有差别,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再如,被告人甲盗窃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7560元,后因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案发后赃物被追回且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千元;而被告人乙盗窃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664元,后因持刀威胁,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案发后赃物被追回,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罚金3千元。比较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发现有的判决主刑较重,而罚金数额却相对较低;有的主刑较轻,罚金却相对较高。无论这两案的主刑是否适当,仅从罚金刑来比较,明显有失平衡。
当然,抢劫犯罪的客观表现比较复杂,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暴力威胁程度、胁迫方法,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节不可能完全一致,量刑高低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所感知的犯罪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从理论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其实际危害不大,量刑时也难以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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