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时间:2023-06-03 14:06:21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哪些案件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二、检察院的职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定的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大家应该能看出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活动都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检察院内部分类的也有各种各样的科室,而且现在纪律监督监察委员会也已经从检察院分离出来了,很多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都是纪检委自行调查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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