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以下两点原则:
第一,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至二十年;
第二,若犯罪者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正式立案后或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仍然选择逃避调查或审理工作的,则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至于第三点,对应的是案件的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形,此时的追诉时长应延长为二十年。
然而,如若超过这二十年后,相关部门仍然认为有必要对该罪行进行追究,则需提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最后的核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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