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上诉能否申请再审
时间:2023-04-29 18:51:06 4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没有上诉能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不服的,不管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再审申请应该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哪些申诉案件应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申诉虽然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但是申诉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只有对各种申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后,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什么情况属于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也就是说,申诉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没有掌握的事实材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了错误。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发生过,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一个案件的重大情节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情节。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错误,就可能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判断,这就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等情况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

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现错误。引用法律错误即判决、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条款、有关司法解释时出现错引;定性定罪错误,就是判决、裁定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判刑错误就是判处的刑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轻、重限度,如轻罪重判、不应该适用附加刑的适用了附加刑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未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应当从轻的作了从重处罚等情况。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等行为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执法人员,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如果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存在利用职权贪污赃款、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违反了审判原则,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应予以纠正。但是,申诉人如果仅凭怀疑、分析或推理就认为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是不能作为提出重新审判的理由。

三、司法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定案有错误时如何处理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并使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到纠正,法律不仅规定对申诉人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提出申诉,而且对司法机关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如何纠正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就是说本法院的院长对于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案件认定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引用刑法条文等确有错误可以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该案重新审判,院长个人无权决定案件的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也有权指令其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也可以自己直接进行提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是它的职责,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同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但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无权直接提起抗诉,只能向它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四、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程序

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参加原来审判的人员应当回避,这样可以避免先入为主,排除原办案人员由于个人考虑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解决,也消除当事人存在的可能对原审判人员不信任的心理状态,有利于公正判决。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时,应当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理,本着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属于冤假错案,要纠正,要平反,属于漏罪、漏案要依法追究,属于原判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

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上诉的条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裁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二审法院院长经审判委员会提起的再审案件,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等,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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