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离婚判决书不幸遗失,那么只需凭借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审理离婚案件之所在法院查阅相关文书资料,便可进行相应副本的复印操作,并请工作人员在复印页上加盖法庭公章予以确认。
因此,即使缺少离婚判决书原件,这并不妨碍您在需要时进行流转。
具体来说,在涉及离婚判决书的使用问题上,只需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前往曾经审理过此诉讼的法院档案室进行查询。
档案室内通常保存着每起案件的完整卷宗材料,您只需要前往此空间索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并由工作人员确认此件与原告身份相符并加盖玺印,其法律效应等同于原始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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