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书面审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行政诉讼二审的处理结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行政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可以变更判决,行政诉讼申请二审之后,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是维持原判,一种是重新判决。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会维持原判;若法院认为原判决的认定事实存在错误,适用的法律有问题,会改判或撤销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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