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离婚官司的重要证据材料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3-12-09 10:06:12 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打赢离婚官司的重要证据材料有哪些内容

离婚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应当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

2.涉及事实婚姻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被告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

4.涉及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交法医鉴定和证人;

5.涉及吸毒、赌博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者判决书;

6.如果涉及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应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照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离婚诉讼是否必须委托律师出庭代理

起诉离婚可以委托律师,但不是必须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没有诉讼经验或者法律知识的,建议请律师处理。律师的专业更加丰富,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离婚纠纷诉讼费的计算方法

离婚纠纷诉讼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其中上海地区的案件每件交纳2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预交;

4.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5.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离婚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n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n(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n(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n(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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