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3、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4、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5、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6、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7、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8、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9、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消防安全检查的形式及方法
一、消防检查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泵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制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消防检查具体形式:
1、一般检查;
2、定期检查;
3、抽查;
4、使用和开业前检查;
5、专门检查
6、突击检查;
7、季节性检查;
8、专项检查;
9、反复检查;
10、回头查;
11、夜查
三、消防安全检查的方法
1.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掌握消防知识的等情况;
2.查阅有关防火资料、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检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是否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
3.查看消防设施运行现状,确认是否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4.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如消火栓出水,喷淋泵启动,探测器动作测试;
5.检查灭火、疏散预案操作情况;
6.消防安全检查时,应采用盯牢、盯紧、勤查等方法;
7.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单位检查,可采用多方面联合执法形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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