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负有债务且以其资金购买房屋的案件中,子女理应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若房屋所有权证书并非注册在子女名下,则子女无需承担此项责任。
作为父母,他们应有意识地在出资之时,明确指出该笔款项的出资性质与受资人。
例如,父母可能需召开家庭会议来对此事项进行深入讨论,并在必要时签署协定,载明出资金额、使用方向、性质特征等关键信息。
若出资属于赠与行为,则需对赠予对象亦进行明确表述。
所签订的协议应当要求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签署,或者选择前往相关公证机关办理手续。
至于子女方面,在接受父母资助购置房产时,如父母提供的出资属于借款,则应对其配偶告知并确认此为夫妻共同负债,同时务必保存好有关配偶同意出资为借款的凭证资料。
倘若父母所赐资属于赠与性质,那么夫妻两方可通过以下途径,通过夫妻财产制的建立,对此事加以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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