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素材描述了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其中,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需取得所有股东的同意,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外,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在以下限制条件下: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需取得所有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合 资 企 业 外 资 股 权 转 让 限 制
外资股权转让限制包括以下七点:
1. 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 合同生效需满足原政府核准部门核准和工商登记的条件。
3. 对向第三人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 外国投资者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限制。
5. 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低于25%。
6.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核准。
7. 股权转让后不得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
在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中,需满足一系列限制条件。首先,股权转让需取得所有股东的同意。其次,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外,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限制条件包括: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合同生效需满足原政府核准部门核准和工商登记的条件,对向第三人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低于2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核准,股权转让后不得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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