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中,由于各种原因,有部分开发小区房屋拆迁不能按期还房,导致被拆迁户在外租房过渡,根据国家规定,开发商应支付超期过渡费,其计算方式为:(一)住宅房屋:从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含第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的标准在原签订协议中的标准上增加。
(二)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协议确定的标准或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照发。
(三)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每年加发一次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也可按月发放。
房屋拆迁中的过渡期限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过渡期限是指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用房,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从房屋拆除,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迁走至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这一段时间就是房屋拆迁中的过渡期限,也称为安置期限。在这段时间里,不管是通过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还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皆要迁离原地到他处居住生活。
过渡期限是拆迁安置协议的重要内容,对于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都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必须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给予明确规定,双方都应该信守协议的期限规定。
1、过渡期限是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的一个重要标准。过渡时间有多长,拆迁人就应该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多长时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过渡时期是拆迁人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的期限,也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权居住使用周转房的时间期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拆迁人必须在过渡期限内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在拆迁人如期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了安置用房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及时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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