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哪些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在工伤保险待定期间结束后得到认定,并且被确认为属于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支出。如果不符合条件,这些费用将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待定事项的认定和处理费用是指在进行工伤保险待定事项认定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例如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等。工伤保险金的先行支付是指因工致残或者死亡的工伤保险待定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垫付的工伤保险金。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怎么缴费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用人单位是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来进行缴费的,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程度不同,再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来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分摊社会保险费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缴费工资的18%,其中单位负担10%,个人负担8%.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缴费工资的2%,由单位负担,个人不负担。
3、工伤保险是缴费工资的1-1.5%,按工作工种的危险程度定缴费比例。由单位负担,个人不负担。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缴费工资2%,由单位负担,个人不负担。
5、生育保险是缴费工资的0.5%,由单位负担,个人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n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n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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