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涉案人员进行拘捕之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向其本人及所属家庭发送相应法律文书,并通过快递方式及时送达。
此项工作须确保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完成。
所谓的拘捕,系指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为了防止有犯罪嫌疑之人或被告者采取任何妨碍司法程序之行动,躲避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甚至产生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依法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所施加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此过程中,法律文书通知通常应涉及被拘捕人士的亲人;
如若无法顺利传达,再转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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