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二审应该如何审理辩护
刑事案件二审的审理辩护如下:
1.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2.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3.原则上对二审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一般情况下刑事二审会不会加重刑罚
一般情况下刑事二审不会加重刑罚。刑事诉讼法中有上诉不加刑原则,所以如果是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检察院抗诉的有可能会加重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刑事第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刑事第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如下: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n(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n(二)违反回避制度的;\n(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n(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n(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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