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姓黎,住在五道口附近。2005年3月,女儿从日本回来在竹溪园小区给我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原来的这套房子也就闲置了下来。一起晨练的同伴建议我把房屋卖了,但我觉得毕竟在该房里住了几十年早已有了感情,有些舍不得。考虑再三,我决定把该房屋出租出去。
就在我贴出招租启示后不久,有一老外找上门来说想租我的房屋,并且出价很高。欣喜之余,心里难免有点紧张,这里我第一次跟老外打交道,似乎给老外当房东也不是那么
容易,万一出事了怎么办,我心里很矛盾。
请问:给老外出租房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专线解答
黎女士,您在涉外出租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属于涉外出租的房屋,都应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您应该向房屋土地管理局房改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他产权证明的文件;中文本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等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并加盖“涉外”印章。同时,还要具备涉外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其次,您还要仔细检查外国人有没有在中国居留的合法证件、身份证明等。
最后,您与外国人签合同时,应当约定双方之间承担的责任以及产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如果您在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时适用仲裁,那么您在合同或仲裁协议中应当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仲裁机构,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涉外出租中应注意哪些法律事项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如果与外国房客发生纠纷,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哪里诉讼,甚至外国房客已经离开中国,我们都可以在出租房屋的所在地(中国)提起诉讼,适用中国的法律,使用中国的语言和文字,聘请中国的律师和他打官司。
作为出租人,在将名下房屋出租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为房屋及其原有设备的损坏以及承租人不支付或不完全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应费用。收取租赁保证金的作用即在于防范上述风险,保证出租人的利益。租赁保证金的收取及作用应于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承租人有支付租赁保证金的义务,以及出租人有在承租人拖延支付任何应付费用达一定期限后,从上述租赁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抵扣的权利。同时在合同中还应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进行抵扣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租赁保证金补充完整,否则应就抵扣金额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
法律链接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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