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快递运单的背面都会有有一份《快递协议》,其中一项是“填写本单表示你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协议的内容,未保价物品丢失、损毁或短少,按照快递资费的三倍赔偿”。但是目前中国相关部门对物流行业还比较混乱,通常情况下如不接受该公司的赔偿条款,快递公司也只是严格按照上述条款赔付。但是如果在邮寄东西时进行了报价或购买了相关的保险,则可以根据相关条文规定进行索赔。
如果觉得快递公司的赔偿弥补不了损失,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索赔。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原来快递公司对丢失快件的赔偿主要依据《邮政法》47条和59条,一般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5倍。但快件不是邮件,并不应该适用《邮政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适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现了错误。而新《办法》实际上却明确了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未保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没有约定的但有保价的按照保价办,没有约定也没有保价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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