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精神病人的安全监管措施及建议
时间:2023-07-19 14:40:07 2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措施有以下几点:

1、定期摸底排查,掌握底数。派出所民警特别是社区民警要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性格偏执人群,按照“街不漏巷、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的要求,根据精神病发病的规律特点,定期组织开展摸排工作,对摸排出来的有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病人,逐一采集信息、建档立卡;

2、严格分类管控,落实责任。对经鉴定确认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特别是对有过打人毁物、可能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精神病人,要逐人成立管控工作小组,制定管控工作措施;

3、调动多方帮扶,形成合力。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管控难度大,整个社会要群策群力,共同帮控;

4、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长效。

能否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

能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对其采取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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