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要件就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1)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2)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3)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学生工作的招收制度;(4)客观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认定
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加以确定。高检院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三十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档案、考试成绩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或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据此规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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