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分析及其实践意义
时间:2023-07-01 14:12:11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是产品的形状。实用新型是指根据产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而适合的实际使用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指的是产品的形状,是可以观察到的某种空间的形状。气体、液体、粉末、颗粒状等没有明确形状的产品的形状,不能作为本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实用新型专利指的是产品的结构,产品各组成部分的排列、组织和相互之前的关系。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有哪些?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有哪些

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2、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

(4)

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

3、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4、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5、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是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实用新型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因此,在初步审查中,对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满足新的”、适于实用”的一般性要求,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描述判断其相对于背景技术是否作出了改进以及能否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有用的效果。

实用新型专利也是属于专利类型中的一种,只不过相比于发明专利,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要短一些的,最长情况下也只能是10年。并且还要求在这10年期间,专利权人可以每年按时交纳专利年费,否则的话还不到10年,就会终止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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