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时,需要注意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当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事实上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时,以该部分个人财产予以收缴或者追缴,如专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个人使用的手机;
如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是用于或者被用于家庭生活而形成共同财产的,则相应地形成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追缴,违法所得部分被家庭共同消费掉的,家庭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违法所得的财物无法追回原物而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退赔时,财物的价值计算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国家规定的相应价格折价计算。
如何区分收缴、追缴和没收措施
收缴、追缴都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都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采取这些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规定。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适用对象都是“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收缴、追缴和没收的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收缴、追缴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既然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如此类似,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又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那么本法为什么不像“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一样,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规定为治安管理处罚呢?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考虑:一是为了减少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消除社会上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过多”的疑虑;二是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很多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是行为的程度不同,所以很多国家将我国法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处理。刑法没有将“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为刑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类似,“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也不宜作为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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