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藉的工作人员。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的未婚夫或未婚妻。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所谓“同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或其他的特殊关系。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也构成本罪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由于某种原因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
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的区别: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
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
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破坏军婚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破坏军婚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
破坏军婚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坏军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破坏军婚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破坏军婚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破坏军婚罪。
(3)行为人如果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行为人可构成重婚罪,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视具体情况定罪:行为人为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与行为人相对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构成重婚罪;行为人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构成破坏军婚罪;如果不明知,则应视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无罪论处。
至于行为人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对方本身是不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认定破坏军婚罪的关键要素。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但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即行为人都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应是重婚罪,而不是破坏军婚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认定是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而定的,重婚罪保护的是普通人的婚姻,破坏军婚罪保护的是军人的婚姻,司法机关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后,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犯破坏军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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