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地区国家会补贴吗
时间:2023-08-12 13:30:24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会有补贴。补贴的数额取决于灾难的严重程度以及当地的财政状况和相关文件。根据国家有相关政策规定,它是用于紧急救援、搬迁和安置的受害者之后,自然灾害的发生,解决生活困难的受害者,如临时服装、食品、住所和医疗,以及倒塌房屋的恢复和重建和修复受损的房屋补贴。对象是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人士。

国家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就业援助力度,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意见》指出,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意见》提出,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意见》规定,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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