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征地补偿协议的撤销后该怎么做还需要结合每个案件自身情况具体解析。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用通俗的话来说,以上规定明明白白地告诉大家,登记存在瑕疵的房屋不能直接等同于违法建筑,征收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其中一部分房屋虽然未经登记或缺证少证,仍旧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给予补偿。
案涉征收机关如果要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应当对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相关被征收人可以结合具体案情,针对补偿协议的效力或履行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收方没有提出进一步的证据,表明这193份征收补偿协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确实属于不应给予补偿的情况,那么这些协议的效力不应该仅因为征收办公室的一份《公告》就被宣告无效。
一、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况
实践中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1、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2、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协议涉及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
4、签订协议的主体没有相应的签约资格,例如被征收人一方签字的不是房屋权利人,或者是未成年等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
5、拆迁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他人、集体或者国家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
6、其他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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