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民法上的名誉权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县委、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党务和政务活动,因此,不受民法上的名誉权保护。其背后的道理在于,在法制社会里,批评政府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神圣义务。只有让人民毫无顾忌地批评政府,才可能将政府牢牢地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的政府真正成为为人民的政府。
由于人民对政府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完整无缺,由于人民对政府的指责不可能完全客观公正,因此,法律必须容忍人民对政府错误的、不公正的批评。如果法律对人民进行苛求,如果一旦人民的指控出现事实错误和判断错误,就要被追究民事责任,人民将噤若寒蝉;人民纵使对政府不满,也只能张口结舌,望政府而兴叹。正是基于对人民批评政府的权力充分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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