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原则。《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4)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的原则。
一、家庭债务高比例后果
中国家庭债务已逼近家庭部门能承受的极限,正如我们一直以来强调和预警的,家庭债务问题其实已经非常严重,逼近家庭部门能承受的极限,对消费已形成挤出效应,致使消费增速连续7年下滑、企业经营活力下降并被动加杠杆,严重拖累了结构性去杠杆的进程和经济发展。更严重的是,该负面效应已经溢出到了企业和金融系统,加剧了企业经营不善和银行系统脆弱性,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经济下滑发生的概率。
我们认为,从短期风险应对来看,只是试图对地方政府和企业债务的局部去杠杆,而不采用全局均衡的协同推进结构性去杠杆,忽视各部门间的相互影响,这不仅不能解决债务问题,还会反过来会推升宏观杠杆率。长期来看,中国要以更大的改革决心、力度,推进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国经济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愈益复杂化,不确定因素增多,迫切需要以开放倒逼改革,化挑战为机遇促进自身发展。在此过程中,如何防控、化解自身各方面潜在风险尤其是经济下滑和金融风险已成为重中之重,而降低高企的宏观杠杆率,更成为关涉经济稳定发展大局的一大关键。2018年4月,中央财经委员会首次提出结构性去杠杆,并强调地方政府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尽快把杠杆降下来,努力实现宏观杠杆率稳定和逐步下降。然而,家庭部门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如不重视和解决这方面问题,恐将不利于中央目标的实现。
表面上看,家庭债务占GDP的比重确实是最低的,但由此就简单地认为家庭部门的债务问题并不严重,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不大,则是一种危险的错判。基于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项目组所构建的大型准结构宏观总体一般均衡模型的量化分析和理论内在逻辑分析,从家庭债务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来看,家庭债务问题已非常严重,而且其影响并不仅局限于家庭部门内部,更多的还会对其他部门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弄不好会造成严重的隐患金融风险和经济下滑风险。因此,单纯地局限于地方政府和企业部门内部,而忽视部门间的联动,并不能真正解决宏观杠杆率整体的问题。
二、家庭共同债务的范围
家庭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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