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山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征求本级环境保护、交通、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项目用海的决定。在作出批准项目用海的决定前需要由下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下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海域使用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二、唐山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申请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附宗海位置图和界址图)
2、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3、建设项目用海承诺书
4、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意见
6、项目批准、核准和备案文件
7、用海单位及法人资信证明
8、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议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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