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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由谁来承担维修责任?
二手房是指业主已经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后又欲出售的自用房,包括二手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经济适用房。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二手房的质量问题和新建商品房的不同,不能一概由出卖人承担责任,要分多种情况分别处理:
1、出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在出售前的,出卖人应该对此质量问题承担瑕疵保证责任,如果属于一般房屋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房屋的瑕疵告知买受人的,或者房屋的瑕疵是明显易见的,买受人仍愿意购买的,出卖人对此质量问题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也在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律师特别提示,如果房屋资料有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危房的,即使买受人明知的,出卖人已经将房屋瑕疵告诉出卖人的,房屋买卖也不能进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在买受人提起诉讼前,律师认为买受人还要做一件重要的事情,对房屋瑕疵是何时产生的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房屋质量问题是在购买后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二手房的出卖人不对房屋承担保修义务,和新建商品房的维修责任完全不同的是:出卖人不需要承担维修义务。律师提醒买受人:如果该房屋还在商品房质量保修期内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屋的开发商承担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责任。
本文关键词: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由谁来承担,维修责任
一、买房没签合同违约怎么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的情形包括:一方交付不能、一方交付迟延以及商品房的质量存在瑕疵。预交定金也是要签房屋认购书的,这也是合同的一部分。正式买卖合同要根据认购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如果违约,起诉到法庭,认购书也可以作为违约的证据之一。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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