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一)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形成权。其根据是,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因此,对形成权设定除斥期间的限制,不仅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关联,而且对形成权的相对人具有期限利益,不使形成权法律关系总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的请求权也可以适用除斥期间。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券请求权(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但这个民事权利不归于消灭),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就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加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典型为撤销权,一旦过期,权利就消灭了,如合同撤销权为一年,超过一年就没有合同撤销权,成为不可撤销的合同。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助;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力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因素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制度,其针对的对象是债权请求权,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不是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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