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40分贝声音不算扰民,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最高不能超过55分贝。根据规定,1类生活区域夜间超过45分贝,2类生活区域夜间超过50分贝,3、4类生活区域夜间超过55分贝,属于噪音扰民。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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