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龙湾区公安分局
事项名称:军人所生婴儿户口登记
事项分类:非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浙公通字【2008】82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条件:军人所生子女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资料:
1、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的申请报告
2、婴儿父母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簿和身份证
3、军人或配偶和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0工作日
承诺期限:0工作日
办理部门:公安分局
办理地点:各派出所
全文4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