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理规程
时间:2023-07-01 22:03:16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于2020年7月进行了最新的修改,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在内容上有诸多修改。比如:公安机关发现需法律援助的需要在3天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公安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等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法院如果未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公安在执行时应当再次征求法院意见等等。

求助公安机关如何办理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应经下列流程来办理刑事案件:

1、按照管辖范围,立案受理;

2、进行侦查,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4、决定移交检察机关的,连同案件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

5、不移交检察机关的,则撤销案件,释放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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