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行为人在其妻碗里投毒杀妻,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毒药,但由于杀妻心切而放任孩子中毒死亡。此案中,行为人在预见到孩子可能中毒死亡的情况下,为追求其妻死亡的结果,而放任孩子中毒死亡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行为人为了打野猪而对可能打死路人这种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结果把行人打死。此案中,行为人在预见到路人可能中枪死亡的情况下,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路人中枪死亡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一些青少年临时起意,动辄行凶,不计后果,捅人一刀而去并致人死亡。在这些案例中,行为人对于行为会给对方造成何种损害并无明确的认识和追求,但无论出现什么结果,都在行为人主观预见范围内,并持放任其发生的态度。
一、犯罪的两种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分为两类,一类是完成罪,又称既遂;另一类是未完成罪,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3种情况。因为既遂是犯罪进程形态的标准形态,所以,未完成罪又被称为是犯罪的特殊形态。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者的区别
第一,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第二,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而不再是认为仍有可能发生,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
第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具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为依据的,只是对这些条件的作用作了轻率的、过高的估计,误认为凭这些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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