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遭受损害之情形下,监护人须为侵权责任承担方,但如能充分履行担保义务者,则可适度减轻其应负侵权责任。
2.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教育机构、校园或类似的教育设施场所内,接受瞩目关怀或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到人身伤害之情况,该教育机构或学校应为责任承担主体,唯需承担举证责任以证实其已充分履行教育与监管职责,方能够豁免于责任承担。
3.对于责任份额的归属问题,现行法中并未对此提供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法官会依据案件具体证据材料和情况,以及原告与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综合论证判定责任比例的分配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全文4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