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及时清算。清算义务主要包括通知债权人并接受债权申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计划、结算职工税务业务往来、分配剩余财产股东、制作清算报告、最终申请注销登记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清算义务人。清算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继续经营公司,导致债权人未清偿债务的,应当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是什么意思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其在清算程序中负有全面配合和协助清算组清算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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