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窝藏、包庇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济南)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顾某的委托,指派周X魁律师为被告人顾某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主观恶意较小
第一、从对顾某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第一被告人鞠X嗣持刀伤人后,首先与其好友刘X伟取得联系,刘X伟为帮助鞠X嗣逃跑找到女友顾某借钱,并简单告知顾某说“鞠X嗣和别人打架了需要抓紧离开”。由此可知,在顾某参与此事前,刘X伟已经形成窝藏包庇鞠X嗣的犯罪意图并采取了行动,顾某并非犯意提出者,顾某答应帮忙出钱,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对其男友刘X伟的感情因素,窝藏包庇的主观恶意并不明显。
第二、刘X伟向顾某借钱时只是说“鞠X嗣和别人打架了需要抓紧离开”,顾某开始以为只是普通的打架斗殴,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事件,由此也可以证明,一开始顾某没有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
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第一、顾某没有直接参与借钱的事。由于顾某身上没有钱,刘X伟便直接指使顾士龙回家拿100元,在这100元钱的问题上,顾某没有参与,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第二、顾某的客观行为被动。后来顾某陪男友刘X伟一起见到鞠X嗣并送其去火车站时,知晓了鞠X嗣持刀伤人一事,一直是刘X伟在劝说鞠X嗣逃跑,顾某只是陪同,其行为已经不再关键且没有实质上的帮助,即使顾某不出现,不去陪同送钱并去火车站送行,鞠X嗣逃跑也已成定局。
三、顾某还有其他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顾某在本案发生之前,能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又系初犯。她到案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在审理过程中能够配合法庭依法查明事实,真诚悔过。考察本案全过程,尽管其行为上已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其主观犯意不深且有悔罪表现,处以较轻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顾某主观故意不明显,客观行为被动,对她的这种恐惧、消极心理状态应与积极的心理状态有所区别,她的这种被动行为应与主动积极的行为有所区别。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顾某在窝藏包庇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比刘X伟小,应定性为从犯。对此,在量刑上也应有所体现。另一方面,顾某年龄不大,社会经验少,法律意识淡薄,又是初犯,主观恶意和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都极小,希望法庭对此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最后,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顾某的处罚,应当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以维护其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体现我国刑法打击震慑、教育挽救的双重社会功能。因此,我恳请法庭能够综合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本着挽救顾某的目的,对其从轻发落,给予缓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
***律师
2010年2月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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