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7-28 08:14:22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审判独立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与适用规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体现行政诉讼活动的内在要求,反映行政诉讼的特点,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指导意义,在解决和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括性。行政诉讼基本原则集中体现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和精神实质,是对整个行政诉讼制度基本问题高度抽象和概括。它概括地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行为规范。凡是在诉讼阶段上和具体制度问题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不能称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2、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普遍性。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贯穿于行政诉讼整个过程之中,不仅是行政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而且也是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基本依据,特别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重大疑难问题,可以根据行政诉讼的精神处理和解决。

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定性。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确立,反映行政诉讼立法精神的活动准则。它与行政诉讼具体制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诉讼的各个诉讼阶段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规定,违反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同样是违法和无效的。

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对象是产生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争议,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注: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之一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不对等。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对等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它们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对等。通常情况下,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3、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法律救济不对等。行政主体对其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权进行自我修正,但行政相对人对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法律救济,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获得补救。),而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注:《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就需要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由于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相对人和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诉讼必然是一种平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诉讼,这就客观要求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行政诉讼基本目标的同时,兼顾保护公共利益。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兼顾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才能实现。从行政诉讼这些内在相互联系的基本要求和特点分析,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有:

1、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基本目标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达到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和行政诉讼目的与性质,决定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为了实现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确立并体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并且反映在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具体地表现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诉讼权;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变更判决。

2、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政诉讼活动,一方面必须使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救济,同时也不能妨碍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正常活动,而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因此,行政诉讼客观上又应维护公共利益。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对维护公共利益发挥重要的确认作用。具体表现为: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平衡公共利益和相对人合法权益(注: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但是由于引发行政纠纷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事实上的不对等,在不平等的前提下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为矫正失衡的天平,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对称。笔者认为,其目的是以新的不对称对抗原有的不对等,以实现真正有效的平衡。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诉讼的被告没有起诉权。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只能是接受司法审查的应诉者,而不能作为控诉者起诉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行政诉讼以控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为目标,行政诉讼的对象(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权力享有与行使的合法性,而不是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行政诉讼被告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假司法之手段,达到向行政相对人追责的目的。因此,行政诉讼的原告不存在诬告和滥诉的问题。3、行政诉讼的被告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就是使得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相一致,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是一种平衡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既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应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平衡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贯穿行政诉讼过程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具体表现为:在行政诉讼中着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4、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行政诉讼的内在要求,也是行政诉讼赖以发挥其根本作用的保证。但是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双方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平等,客观上存在着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可能性,不可避免地对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产生影响,从而妨碍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的真正实现。因此,为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作用和功能,促进行政诉讼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具体落实,行政诉讼必须贯彻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原则,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中有各种(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共同遵循的一般原则,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原则等。还有一些制度性的原则,如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辩论原则。除了这些原则之外,行政诉讼法还确立了专门为适应行政诉讼客观要求的特别原则,如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等。因此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划分。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分成一般原则、特别原则和制度性原则。一般原则,又称法律原则,是指体现诉讼活动共同规律性的原则,在各类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它集中表现了诉讼法律的精神。特别原则,又称适用规则,是指为适应行政诉讼特点而设置的诉讼规则,它是一种诉讼区别于另一种诉讼的显著标志。制度原则,又称审判规则,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制度,它是司法体制设计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这种划分有助于从总体上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与其他各种诉讼形式的共性和特殊性。行政诉讼的适用规则是从行政诉讼的基本特性出发,对行政诉讼活动起到实际的指导作用的法律准则。为了深入揭示行政诉讼内在的特点和要求,准确地概括和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文主要探讨行政诉讼的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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