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债权保全是债权债务的一般担保体系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债的一般担保为广义上的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生债务,保障债权债务实现的一切民事法律手段。它包括:民事责任制度、债的保全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这三种民事法律制度,从不同方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债的特殊担保为狭义上的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其担保形式为保证、违约金、定金、抵押、质押、留置。民事责任制度是债的一般担保的最普遍的形式。法定或约定的债务不履行,即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其法律强制力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债的保全,是在债务人实施不当处分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的行为时,法律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由此可见,债的保全是民事责任制度的继续和补充,其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以为将来的执行作好准备。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被不当处分,民事责任将无法执行。即或国家依强制力作为保证,如果对不当处分的财产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也无从实现。债的保全补救了这一问题,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对其不当处分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因此,民事责任制度与债的保全的根本目的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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