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程序处理对策
时间:2023-06-05 10:51:51 1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清偿及分担,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重视从司法程序上依法操作。

1、在离婚案件诉讼中,人民法院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或发布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

在离婚案件当中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同时,由于其结果与债权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亦应通知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债的法律事实,不应只有夫妻双方即债务人之间进行,在此时债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提供证据、进行行辩论等权利,债权人得到通知后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期限未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债权。对未知人债权人根据案情发布公告,有利于所有债权人及时地平等地参加诉讼的机会,使债权公平合理的得到清偿。公告期限最好确定为60天。债权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天内应当参加到诉讼中来,并提交有关债权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债权,不得要求夫妻双方履行债务,但夫妻双方或一方自愿偿还的除外。

2、在离婚案件诉讼中,债权人对夫妻二人提起民事诉讼,该离婚案件应中止审理。

离婚案件诉讼属于牵连诉讼,必然要对其婚姻关系派生出的子女、故债权人诉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以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如果夫妻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或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如果夫妻中一人或二人死亡,就以其遗产继承人为被告。除此之外,其它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在下列情况下,因债务人员的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①放弃到期债;②无偿转让财产;③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④对部分未到期的债务未经其他债权人准许提前清偿。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撤销权和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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