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前出具并准备的报告如下: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人民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4、股东大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发布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医疗事故进行审核并逐级报告
1、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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