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左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崇左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地点
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路9号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5、26号窗口(市卫生健康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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