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庭前调解具有减少庭审矛盾、容易调解和好、协议便于履行的优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由此可见,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庭前调解具有以下优点:一是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二是容易调解和好,由于庭前调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调解,可以邀请亲朋劝解;三是协议便于履行,由于调解是出于自愿,双方对结果也认同,使得协议不仅当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障碍。
庭 前 调 解 解 决 离 婚 案 件 的 优 势
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庭前调解是离婚案件的一项重要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调解可以由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也可以就地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撤诉或制作离婚调解书。如果调解过程中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及时开庭审理。
庭前调解在离婚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能有效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容易调解和好,协议便于履行。在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庭前调解的程序和重要性。因此,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是法律程序要求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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