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司法鉴定应当回避
时间:2023-07-24 15:15:05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最新司法鉴定补充的情形有哪些?

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2、在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

3、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4、有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某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的。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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