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详细说明?
时间:2023-07-06 21:11:31 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法特殊地域管辖和复议维持

(一)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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